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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申請「工程建築經費」支出之學校,請於106年6月1日前報部

獎補助承辦同仁,您好:

一、 依「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」第8點第1款規定:「本獎勵、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如下:4.程建築經費:支應修建與教學直接相關環境之校舍建築,並不得用於新建校舍工程建築、建築貸款利息補助及附屬機構,且應以總獎勵、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為限;其支用計畫及經費應事前報經本部核准但支應於建物因遭受突發性、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需之安全查核、鑑定評估或復建等事項,不在此限。」

二、 學校如欲申請「工程建築經費」支出,請依教育部106年5月1日臺教高(三)字第1060056440號函送經費支用工程項目申請表填列及檢附佐證資料,並依函示於核定計畫經費1個月內(請於10661日下午5時前發文予教育部)報部,俟核准後始得納入修正計畫書。

三、 另惠請“欲申請之學校”10661日下午5時前提供支用工程項目申請表電子檔E-mail回傳予雲科大獎補助小組

敬祝 順心愉快

     雲科大獎補助小組敬上